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上海西卡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规范公司经营,规避风险,经研究决定对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面向社会实施公开选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上海西卡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2、单位简介:
上海西卡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经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于2021年2月26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0万元。本公司是由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代表上海硅酸盐所统一负责对有关经营性国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履行加强上海硅酸盐所对外投资管理,实现管理方式转变、专业化管理运营、搭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等职能。单位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215号,上海硅酸盐所嘉定园区内。
3、招标(邀标)内容: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应我司要求,及时提供与其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和资料;
2) 就我司公司经营、管理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应我司要求及时地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3) 对公司重大业务活动,应我司要求,参与其前期法律研究工作;
4) 就我司与第三方签订的重大合同等法律文件,根据我司要求进行法律审核;但是,不包括草拟、审阅或修改专门诉讼或仲裁、非诉讼专门项目的法律文件;
5) 根据我司书面授权,与第三方进行谈判、交涉,以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
6) 根据我司要求,在需要时代理我司与第三方谈判以及代理我司以调解、协商等非诉讼方式处理我司与其他任何第三方之间发生的各类纠纷;
7) 根据我司要求,律所安排适当的时间和人员,对我司的法律事务提供必要的指导;
请单独列明专项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4、服务期限:一年,考核合格后续可一年一签。
二、参加投标的律师事务所(以下可简称竞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的经营范围;
2、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3、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三证合一(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以近三个月连续缴纳记录为准,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5、近三年有类似业绩,且无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问题等违纪违规行为,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专业素质,技术档案、质量控制等制度齐全完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7、投标人与招标人、潜在投标人及本项目相关单位无利益关系;
8、具有国有企业投资平台常年法律顾问的事务所优先;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范围:上海西卡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项目限价10万元。
四、报名(投标)需提供资料:
1、投标函;
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文件;
3、投标报价;
4、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书;
5、资质证书;
6、实施方案(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服务方案,包括服务范围和内容、服务质量保证措施、人员投入等);
7、服务团队负责人及参与团队人员情况一览表及明细表(简历、性别、年龄、职务、职称、专业及执业资格证、工作分工等),注册人员须附身份证和注册证书;
8、竞聘人基本情况介绍(企业简介、特长与优势、拟派团队主要人员的近3年完成类似项目业绩等);
9、竞聘人承诺事项;
10、其他(招标人未做要求,但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资料)。
投标文件一式8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7份,均需加盖公章。另附可编辑电子版,载入U盘或光盘。上述文件要求全部密封,开标前不得开启。
五、评标办法:综合评分,详细评分标准另行邮件通知
六、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3月13日下午17时。
2、地点: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215号1号楼。
3、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授权的投标人代表,及拟派团队项目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出席开标会议,并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被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评标时间、地点
1、评标时间:另行通知
2、地点:上海市嘉定区和硕路585号G805会议室(拟定)。
3、评标方式:PPT汇报,每家PPT汇报时长约10分钟,答辩5分钟。
八、联系方式
公开选聘单位:上海西卡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215号
邮编:201899
联系人:李莉
联系电话:021-69987701,18221155882。
电子邮件:lili@mail.sic.ac.cn。
上海西卡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