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公用设备是实验室的固定资产,利用好所有实验室公用设备,尽可能为科研工作服务是仪器设备使用的准则。为了提高国家重点实验室公用设备的利用效率,加强对各公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1.欢迎重点实验室全体固定人员使用公用仪器设备,同时在可能的条件下欢迎其他人员使用。
2.大型公用仪器设备的使用一律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参照所内相关标准。国家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使用收费实验仪器设备时,按收费标准的30%缴费,70%由国家重点实验室资助。
3.公共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一人多岗,一岗多人的管理方法,即一人除操作某台设备外,应能同时操作多台设备。一台设备除设专人负责外,应配备多人可以协助操作。具体管理人员安排参照另定细则。
4.设备使用者在使用前应接受设备负责人的技术培训,设备管理负责人员有义务培训设备使用人员。设备使用者应预约使用时间,并服从设备负责人的安排。
5.原则上设备的操作应由使用者(研究者)完成;某些操作难度大的设备可在设备负责人的指导下完成;少数贵重设备仍由设备负责人上机操作。出现问题时设备使用者需及时报告设备负责人并协助负责人解决出现的问题。具体设备的使用方式有设备管理者与负责此事的实验室副主任和秘书商定。
6.负责设备管理的技术人员的考核依据以设备使用、维护等情况为准,具体标准参照有关固定人员管理条例或遵循所内有关条例。
7.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属于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