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毕业生的相关基本概念
1. 毕业生的概念
毕业生指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已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的学生。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中提到的“毕业生”,一般特指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培养方式为“非定向”的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定向、委培、成人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其他培养方式的毕业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按有关政策执行。
2. 结业生、肄业生的概念
结业生指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肄业生是指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3. 试用期的概念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适应的时间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二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 见习期的概念
根据原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87)教学字022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单位后需安排一年的见习期,一年期满后填写《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5.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概念与作用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学校就业主管部门为应届毕业生求职择业出具的证明材料,由毕业院校或所在省(市)毕业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制式,经由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后有效,主要包括毕业生姓名、性别、毕业院校、专业、学历、学制=培养方式、毕业时间、奖惩情况等内容,一般用于毕业生向用人单位自荐,以及用人单位向有关部门申报接收落户等行政审批手续。
6. 劳动合同的概念与作用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7.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制定样式,各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印制,按照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执行,上海地区高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书》是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制的《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是三方主体,涉及培养院校、毕业生、用人单位(有的省份使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两方协议)。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制定的双方合同,只涉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
(2)《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民事协议(民事合同)的一种;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更进一步确立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具体劳动纪律、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一般先于劳动合同。
(4)《就业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至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确定。
8. 毕业生的生源所在地的概念
毕业生参加统一入学考试前的户籍所在地为生源地。连续升学且中间没有因工作等原因间断的,以第一次参加升学考试时的户籍所在地为毕业生的生源地。如期间因工作等原因在其他省市正式落过户口,后继续升学的,其中间的落户地可作为生源地。毕业生在生源地以外地区就业并落实户口档案的,应获得就业单位所在省市有关部门的批准。回生源地就业则无此手续。毕业生离校时尚为落实工作的,其户口和人事档案关系一般应发回生源地,由生源地地方政府负责其离校后的就业服务工作。
9. 《就业报到证》的概念与作用
《就业报到证》全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在历史上曾有《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派遣报到证》等名称。《就业报到证》是由教育部统一制式,毕业学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毕业生有效证件。
《就业报到证》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单位报道的证明。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档案投递、组织关系转移和户籍迁移等手续,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就业单位凭《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相关工作手续。
10. 离校未就业学生的《就业报到证》的签发
毕业后暂时未就业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报到单位应签发为毕业生生源地政府相应的接收部门,并交由毕业生个人持有。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就业报到证》,落实工作后到所在区县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办理签注手续,持重新签注后的《就业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
11. 《就业报到证》的报到期限
《就业报到证》上有“报到期限”一栏,毕业生一般应在此栏规定的时间内到工作单位报到,或按单位规定的时间前去报到。
12. 毕业生人事档案的概念与作用
毕业生人事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高中(中专)阶段的学籍材料以及参加高考的报名材料;
(2)高中以上学习阶段的学籍材料以及每阶段的报考材料;
(3)《就业通知书》;
(4)党团材料。
人事档案记录着一个人的经历和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情况,在我国现行人事制度下,是单位进行人事管理和个人调动时参考的依据。人事档案的保管和接转受《档案法》的保护。
13. 《进沪就业通知单》的概念与作用
《进沪就业通知单》全称《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是本市用人单位录用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用于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手续的材料之一,毕业生可凭《通知单》办理用人单位报到手续,并向有关部门办理申领引进人才《居住证》相关手续。
二、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1. 就业手续的办理期限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规定“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人事档案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根据这条规定,高校毕业生从毕业之日起的两年时间,作为就业手续的办理期限。毕业两年内允许进行首次办理报到证,毕业一年内允许进行报到证违约/改派办理。其他三支一扶等项目学生,凭服务期满证明,可以在期满后,按应届生予以办理就业手续,即以期满时为起始时间,进行两年内首次办理,一年内违约/改派办理。
2. 《就业报到证》的办理流程(包括首次办理、违约/改派办理)
上海高校毕业生离校前首次办理《就业报到证》,由所在高校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进行集中打印,由高校负责发放。
离校后首次办理《就业报到证》及改派、违约办理需准备齐以下所需材料。
(1)上海高校毕业生首次办理报到证:
i.出具上海高校毕业生打印就业报到证申请表(学校就业部门盖章)
ii.出具协议书原件(学校和单位盖好章,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信息登记号)
iii.如是上海生源,要出具其为上海生源的有效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等
如是非上海生源,要出具本人的“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
(2)上海高校毕业生改派/违约办理报到证:
i.出具上海高校毕业生打印就业报到证申请表(学校就业部门盖章)
ii.出具新单位协议书原件(学校和单位盖好章,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信息登记号)
iii.出具与原单位解除协议证明,如是上海生源,还要出具上海生源的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等。
iv.出具原单位报到证(上下两联)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六(六天工作制),9:00-17:00
办理地址: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
3. 非上海生源超过办理年限,办理回原籍报到证
此类学生的档案、户籍在毕业后,未能及时迁回原籍的,可以由学校就业相关部门根据学校户政科、档案室、所属派出所的户档情况,发起档案、户籍的情况说明报告,中心根据实际户档情况,如确仍保留在学校,需要迁回的,可以给予办理,年限可以不受两年的时间限制,可由中心业务受理大厅进行办理。
4. 《就业报到证》的丢失处理
《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办理人事关系的必备材料,应妥善保管,避免丢失、涂改。如果《就业报到证》丢失,应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校上报发证部门(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申请补发新证,或出具遗失证明。
5. 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的接转
毕业生如已落实就业单位且单位能接收人事档案,则由单位提供详细的人事档案接收地址(一般填写在《就业协议书》的相应栏目中),由学校按照此地址寄往用人单位。不能独立接收人事档案的单位(如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应写明人事档案存放、挂靠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立户存档的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名称,以便于人事档案的接转。
如毕业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或就业单位不能接收人事档案关系,应按照毕业生生源所在省市的相关规定,由学校寄回生源省、市、县的对应接收机构。
三、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
1.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户口的办理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落实具体工作单位后,需准备好相关材料,交由用人单位进行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通过网上申报、现场受理的方式,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交办理上海市户籍的申请。
2013年非上海生源普通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有关工作,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3〕5号)文件规定办理。
2.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居住证的办理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须具备相应的条件。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后,准备齐相应材料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2013年非上海生源普通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工作,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3〕5号)文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