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2020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2-25 09:34 | 【 【打印】【关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了不影响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减税优惠,请于20191231前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做确认操作。 

  具体步骤请参考以下链接内容: https://mp.weixin.qq.com/s/nx8XzO2ojAK8qo0g_l7q0g 

    

  人力资源处、财务处 

20191225